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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方法》的公告

点击数:2445 发布时间:2025-07-29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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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方法》的公告

学位〔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要紧指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经第九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次全领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25年1月十日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方法

(2025年十月24日第九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次全领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与和研究生培养水平,依据《中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推行方法、《中国行政许可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与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与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含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法。学位授权点需按期同意核验。

第三条 学位授权审核要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方位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围绕国家进步策略和经济社会重大需要,以立德树人、服务需要、提升水平、追求卓越为工作主线,以构建健全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推行、公合法范的规范体系为保证,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调整优化,全方位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能力和培养水平,着力造就拔尖革新人才,为全方位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愈加有力的基础性、策略性支撑。

第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与单位(以下简称新增学位授与单位)审核、学位授与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新增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拥有资格的学位授与单位(即自主审核单位)可以自主按需拓展新增学位点的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位授与单位依据需要,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新增低于撤销数目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行为。具体推行方法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实行。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核验是对学位授权点授权资格的周期性审察,重点对学位授权点的条件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正常的状态测试与核验。具体推行方法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实行。

第七条 申请新增学位授与单位、新增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应达到相应的申请基本条件。申请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拟定,每6年修订一次。

对服务国家重大需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保证国家安全具备特殊意义或是填补全国学科范围空白的新增单位和新增学位点,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第二章 组织推行

第八条 新增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原则上每3年拓展一次。每次审核都应依据本方法拟定相应工作策略,细化明确该次审核的范围、程序、需要等。

第九条 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接收本地区内的新增学位授与单位申请和新增学位点申请,并依据国家、地区经济社会进步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在专家评议基础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择优推荐新增学位授与单位、新增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新增学位授与单位、新增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进行核查或评议,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收到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推荐建议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审批,不包括专家评议时间。

第十一条 新增学位点审核根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进行。

第三章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与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 新增学位授与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依据事业进步需要,可在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的科学研究机构中试点拓展新增学位授与单位审核。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与单位数目。新增硕士学位授与单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

第十三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依据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进步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确定当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与单位比率,拟定当地区新增学位授与单位规划,确定立项建设单位,根据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的程序分批安排建设。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立项建设单位建设期满并通过验收后,可申请新增相应层次的学位授与单位。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与单位需同时通过单位整体条件及少量相应级别学位点的审核,方可获批为学位授与单位。新增学位授与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点审核按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新增学位授与单位审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符合新增学位授与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向当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置。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拟新增学位授与单位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学位授与单位进行评议,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权高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及秘书长、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范围内选聘。获得2/3(含)以上专家赞同的确定为拟新增学位授与单位。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与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单位,经核查且无重大异议,可不进行评议并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与单位。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新增学位授与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置。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学位授与单位。

第四章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

第十六条 学位授与单位要依据经济社会进步对人才培养的需要,不断优化博士硕士学位点结构。新增学位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进步密切有关、社会需要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看重进步具备要紧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类别为主。

第十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国家需要、研究生就业状况、研究生培养规模、教育资源配置等要点提出新增学位点调控建议。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结合当地区实质,拟定当地区学位点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授与单位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硕士学位授与单位可申请新增硕士学位点。学位授与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则上不能申请新增学位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点(不包含学位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能再申请新增为学位点。

第十九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基本程序是:

(一)学位授与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确定申报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向当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并说明已有学位点的师资队伍与资源配置状况。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与单位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置。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依据学位点的种类,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硕士学位点进行评议,专家组职员中应包含相应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

(四)省级学位委员会在专家组评议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提出拟新增学位点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点进行复审,复审分为互联网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环节。互联网评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拓展。会议评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拓展,获得2/3(含)以上专家赞同的确定为拟新增学位点。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条件的硕士学位点,经核查且无重大异议,可不进行复审并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点。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新增学位点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置。

(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学位点。

第五章 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第二十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研究生教育进步,有序推进学位授与单位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点改革,鼓励学位授与单位内涵进步、形成特点优势、主动服务需要、拓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自主审核单位原则上应是国内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要紧基地,学科整体水平高,具备较强的综合办学实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誉。

第二十一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与单位可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自主审核单位资格。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将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与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领会议赞同,确定自主审核单位资格。

第二十二条 自主审核单位应拟定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推行方法、学科建设与进步规划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标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标准应高于国家相应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自主审核单位须严格根据本单位自主审核推行方法和审核标准拓展审核工作。对拟新增的学位点,应组织不少于7人的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所有拟新增的学位点均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赞同的视为通过。

自主审核单位可每年拓展新增学位点审核,并于当年十月31近日,将本单位拟新增学位点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

自主审核单位可每年申请撤销学位点,具体程序参照本条1、二款实行,并可简化专家论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自主审核单位依据科技进步前沿趋势和经济社会进步需要,除按《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自主设置学位点外,也可探索设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一级学科、交叉学科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硕士点。此类学位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家教育统计。

第二十五条 自主审核单位应加大对新增学位点的水平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每6年对自主审核单位拓展一次工作评估,对已不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取消其自主审核单位资格。

第二十六条 自主审核单位发生紧急研究生培养水平或管理问题,或在学位授权点核验中出现学位点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审核单位资格。

第六章 水平监管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与单位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中止其新增学位点。

(一)生师比高于国家规定标准;

(二)学校教育经费总收入的生均数低于当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

(三)研究生奖助体系不完善,奖助经费落实不到位;

(四)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了紧急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

(五)在学位授权点核验、学位论文抽检等水平监督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

(六)学术规范教育缺失,科研诚信建设机制不到位,发生影响恶劣或者较大范围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对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

第二十八条 本省(区、市)研究生教育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限制其所属单位新增学位授权。

(一)研究生生均财政拨款较低;

(二)研究生奖助经费未能根据国家相关需求落实。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与单位应慎重提出新增学位授权申请。未能获批的新增学位授与单位、新增学位点申请,不能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重复提出。

第三十条 学位授与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位授与单位,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加大当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科学规划学位授与单位和学位点建设,不断优化布局,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进步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加大指导,督导学位授与单位自律,引导学位授与单位特点进步、提升水平、服务需要。严格根据学位授与单位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进行审核,保证水平。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省(区、市)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本方法规定与程序、不按申请基本条件拓展学位授权审核、不可以保证工作水平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将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紧急的将中止该区域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学位授与单位的学位授权审核,由军队学位委员会依据本方法参照省级学位委员会职责组织进行。

各学位授与单位新增军事学门类学位点,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讲解。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推行,之前发布的与本方法不同的有关规定,均根据本方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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