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202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与单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25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置建议下达给你们,请遵照实行。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内不能重新申请,2025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能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途径培养、授与学位。
附件:
1.2025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置建议
2.学位授与单位主动提出舍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5年十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