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是国家核心竞争优势的要紧体现。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培养高层次革新人才的使命。日前,教育部公布《关于加大博士生导师职位管理的若干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提出,防止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博士生导师选聘条件。
拟定全方位选聘标准,支持导师依规严格学业管理
教育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国内博士生导师达11.5万人,其中50岁以下的占46.7%,导师队伍年轻化趋势明显。现在,博士生导师一般为教授,但近年来部分培养单位扩大了遴选范围,一部分副教授和讲师也可以招收培养博士生。
《建议》需要,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职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博士生导师的最重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练习、革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培养单位要切实保障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坚定支持导师根据规章规范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打造尊师重教的好环境。
针对现在个别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选聘规范不够严格或简单以科研经费等确定导师资格的做法,需要培养单位拟定全方位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严格履行选聘程序。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介绍。
《建议》提出,培养单位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拟定全方位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防止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要拟定健全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方法;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一般应有指导硕士生或帮助指导博士生的历程。对于外籍导师、兼职导师和校外导师,培养单位要提出专门的选聘需要。
打造导师三级培训体系,看重评价结果用
《建议》提出,打造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培训体系。构建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按期培训、平时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规范,加大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成效的考核。新聘博士生导师需要同意岗前培训,在岗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培养单位要拟定科学的博士生导师考核评价标准,健全考核评价方法,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博士生导师履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加大教学过程评价,实行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职员评价相结合,打造科学适当的评价机制。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表示,强调健全考核评价方法,打造对博士生导师的综合考核和全方位评价体系,加大教学过程评价,打造科学适当的评价机制。看重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用法,鼓励各地培养单位评选出色导师和出色团队,加强宣传力度,推广成功经验,看重发挥出色导师和出色团队的示范引领用途。
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建议》提出,培养单位要看重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用法,将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要紧依据,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分配的要紧依据,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教育、引导和勉励功能。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评选出色导师和出色团队,加强宣传力度,推广成功经验,看重发挥出色导师和出色团队的示范引领用途。
《建议》明确需要,培养单位要明确导师变更程序,打造动态灵活的调整方法。因博士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缘由、调离等状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维持好导学关系的状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准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对未能有效履行职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与等环节出现紧急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状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职位等手段。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置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对于导师退出指导职位所涉及的博士生,应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介绍,此次《建议》突出动态调整,健全变更退出程序。一方面,推进培养单位打造动态灵活的调整方法,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确定导学关系,完善导师变更规范;其次,对于不合适继续指导博士生的导师,需要准时退出导师职位,并妥善做好涉及博士生的后续培养工作。(本报记者 陈鹏)